(2017)陕0116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朋宇烟酒商行与肖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朋宇烟酒商行,肖友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4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宇烟酒商行。负责人:张格平,该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友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宇烟酒商行诉被告肖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朋宇烟酒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8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员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