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修丰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修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234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修丰,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修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沪0116刑初8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修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修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原审被告人王修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修丰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修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修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修丰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刑初8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强审判员 李玉珍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卓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