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爱贤与阳耀勇、伍了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贤,阳耀勇,伍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贤,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阳耀勇,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伍了美,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爱贤与阳耀勇、伍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阳耀勇、伍了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