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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爱贤与阳耀勇、伍了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贤,阳耀勇,伍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贤,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阳耀勇,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伍了美,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爱贤与阳耀勇、伍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阳耀勇、伍了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