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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步维、潘爱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步维,潘爱花,宋某,谢政鸿,谢杰生,董丽金,谢步仕,徐秀云,谢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谢步维,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出生,住霞浦县,申请执行人潘爱花,女,汉族,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霞浦县,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霞浦县,申请执行人谢政鸿,男,汉族,2010年10月11日出生,住霞浦县,法定代理人宋某,基本情况同上,系谢政鸿之母。被执行人谢杰生(已故),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霞浦县,租住霞浦县,被执行人董丽金,女,汉族,1925年11月18日出生,住霞浦县,被执行人谢步仕,男,汉族,1925年11月18日出生,住霞浦县,被执行人徐秀云,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霞浦县,被执行人谢珺,男,汉族,1995年8月26日出生,住霞浦县,申请执行人谢步维、潘爱花、宋某、谢政鸿与被执行人谢杰生、董丽金、谢步仕、徐秀云、谢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由霞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霞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