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鲍煜与吴家远、孔菊香、吴波为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753号本院在执行鲍煜与吴家远、孔菊香、吴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家远、孔菊香、吴波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家远(身份证号码:、孔菊香(身份证号码:、吴波(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