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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09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女,汉族,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美,女,汉族,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杨帆,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帆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