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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德勇与刘军、谭学珠、醴陵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勇,刘军,谭学珠,醴陵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林德勇,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军,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谭学珠,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醴陵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德勇与被执行人刘军、谭学珠、醴陵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62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本院认为,本院正在处置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