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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593号 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勤,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放。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27.74元,由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纯(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