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乔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276号原告:乔某某,,1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乔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被告:乔某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乔某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乔某某,身份证号不详,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海拉尔市。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乔某某、乔某某、乔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追索赡养费的原告乔某某已经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其中原告死亡,符合终结诉讼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乔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