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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乔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276号原告:乔某某,,1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乔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被告:乔某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乔某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乔某某,身份证号不详,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海拉尔市。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乔某某、乔某某、乔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追索赡养费的原告乔某某已经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其中原告死亡,符合终结诉讼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乔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