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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荆门市荆夏建安公司、荆门市交通化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荆夏建安公司,荆门市交通化工公司,荆门市东宝区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荆夏建安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西路。被执行人:荆门市交通化工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七号。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交通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龙泉大道40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荆夏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交通化工公司、荆门市东宝区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效果不佳,当事人强烈要求更换执行法院,为促进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笪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