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涛与陆俊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陆俊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文山市人,居民,家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陆俊百,男,1980年11月8日生,彝族,文山市人,居民,家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李涛与陆俊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俊百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文民巡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文民巡初字第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