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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涛与陆俊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陆俊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文山市人,居民,家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陆俊百,男,1980年11月8日生,彝族,文山市人,居民,家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李涛与陆俊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俊百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文民巡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文民巡初字第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