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川1028民初139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96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5月25日,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5月31日,雅安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