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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川1028民初139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96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5月25日,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5月31日,雅安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