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何吉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何吉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64号原告郝伟,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临庆,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邵宏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吉林,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原告郝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何吉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郝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郝伟负担。审 判 长 解 莉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琚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