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伍文与周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文,周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伍文,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王城镇。被执行人:周用,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本院在执行伍文与周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伍文与周用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周用所欠11325元分三次于2017年8月10日前还清,若逾期伍文恢复原判决内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文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02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施愉乐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