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函与单大壮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函,单大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函,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单大壮,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函与被执行人单大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原告张函为2011年4月12日针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编号为xxx房屋所签《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实际被拆迁人;二、被告单大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张函办理判项一所涉协议被拆迁人的更名;三、被告单大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函拆迁安置过渡费2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5.00元,保全费2,475.00元,由被告单大壮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23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跃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大壮银行账户存款34,044.00元(拆迁安置过渡费2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165.00元、保全费2,475.00元、执行费404.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