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崔长银、赵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长银,赵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711号申请执行人:崔长银。被执行人:赵志海。本院在执行崔长银诉赵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5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志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志海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汉沽新滨支行账户(账号:62×××73)人民币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淑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