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亦军、房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亦军,房小清,郭淑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亦军,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小清,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郭淑卿,女,汉族,1949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黄亦军因与被上诉人房小清、原审被告郭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亦军上诉称,《借款结算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均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房小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借款结算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中虽然约定发生争议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无证据体现丰泽区与本案争议存在实际联系,故该约定条款应为无效。因此,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黄亦军、原审被告郭淑卿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