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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滕畅建材经营部与吴杰、吴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滕畅建材经营部,吴杰,吴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08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滕畅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工业开发区郭潜广铺位自编1、2号,组织机构代码L2816935-3。经营者:孙伟恒。委托代理人:廖善国,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杰,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吴华辉,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住吴川市,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滕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吴杰、吴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滕畅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5日以被告主动向原告付清了本案的全部欠款、双方已经解决了本案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双方已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滕畅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