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2,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3,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瑞,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丰阳,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正勤,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花 絮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黄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靓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