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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国军申请执行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军,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白国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地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5********。被执行人高军,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协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3********。白国军申请执行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02民初3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400元。后申请执行人白国军与被执行人高军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高军于今日支付案件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00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10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高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