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30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乐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0942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雪梅。被告:乐音,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一步举证,所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1107元,由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俭蓉审 判 员 陈向红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谯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