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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太白县红玫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裴炎坤、王惠玲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白县红玫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裴炎坤,王惠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白县红玫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白县咀头镇凉峪村七组19号。组织机构代码:33867715-8。法定代表人王惠玲,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北平,男,生于1954年7月15日,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陕西省渭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炎坤,别名高培艺,男,生于1947年11月16日,原籍湖北省汉川市,现住太白县咀头镇。原审被告王惠玲,女,生于1958年8月28日,中专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上诉人太白县红玫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炎坤、原审被告王惠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太白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白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白县红玫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权雁审 判 员  邱有前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