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开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开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754号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特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970333X9。法定代表人:韩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亚,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坤,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开勇,男,住恩施市。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开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以被告交纳了欠付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