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治鑫与新疆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治鑫,新疆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798号原告:唐治鑫,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新疆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115号金色港湾小区1幢5单元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治鑫与被告新疆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治鑫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治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