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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艾运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运星,刘敏,郑菊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艾运星,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刘敏,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郑菊枝,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系刘敏妻子,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的艾运星与刘敏、郑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江西省玉山县,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艾运星与刘敏、郑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周富华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