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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储银明、韩双红等与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银明,韩双红,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银明,韩双红,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银明,韩双红,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银明,韩双红,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592号原告:储银明,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韩双红(系储银明妻子),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宽,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刘和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储银明、韩双红与被告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银明、韩双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胜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