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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曾保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曾保国,李焕艳,曾贵宝,周兰英,曾永鹏,唐阿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7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责人:刘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桂,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保国,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焕艳,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曾保国之妻。被告:曾贵宝,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兰英,女,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曾贵宝之妻。被告:曾永鹏,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阿玲,女,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告曾保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素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