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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艾新华与赵克雄、杜泽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新华,赵克雄,杜泽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255号原告:艾新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被告:赵克雄,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被告:杜泽科,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艾新华与赵克雄、杜泽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艾新华于2017年5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艾新华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力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