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吉兆营、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兆营,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红义,周公亭,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兆营委托代理人陈高华,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伟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云,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红义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周公亭原审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欣上诉人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吉兆营与被上诉人王红义、被上诉人周公亭及原审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吉兆营分别提出对一审案件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吉兆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该公司负担。二审案件上诉人吉兆营的上诉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上诉人吉兆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