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斌张文辉温明秀温柒秀、熊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斌张文辉温明秀温柒秀,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张文辉温明秀温柒秀被执行人熊武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张文斌、张文辉、温明秀、温柒秀与熊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熊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勇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