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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6962成顺民与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建设环保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962号原告:成某某,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沈长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徐志军,该环保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某某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成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免交。审 判 员  郭玉国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