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7新4002民初1474号唐文胜诉何建伟民间借贷纠纷.doc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胜,何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474号原告:唐文胜,住伊宁市。被告:何建伟,住伊宁市。原告唐文胜诉被告何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唐文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胜以被告何建伟已将债务履行完毕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文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