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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永信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永信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19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永信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石海云。委托代理人钟焱、孙喆,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被执行人周振良,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二被告未履行偿还原告借款义务,原告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9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振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XXX号XXX幢厂房,查封期限三年。该厂房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周振良名下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XXX号2001户由申请执行人设定登记抵押债权200万元。经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集中查询,未查实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厂房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故本院无执行处置变现权。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振良(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8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红根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