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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桂波与田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波,田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波,女,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田钢,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杨桂波与被执行人田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田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桂波医疗费9,126.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护理费1,691.48元、误工费3,190.88元、鉴定费50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16,108.87元;二、驳回原告杨桂波其它诉讼请求。被告田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原告杨桂波负担25.00元,被告田钢负担2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桂波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赔偿款、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钢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桂波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6,331.87元及利息,杨桂波放弃1,331.87元本金及其利息后,田钢当即给付3,000.00元,余款12,000.00元自2017年6月起,田钢于每月的8日前分别当月给付杨桂波4,000.00元,至付清款项时止。该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