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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明华、陈善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华,陈善红,丁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保22号申请人:杨明华,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申请人:陈善红,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申请人:丁梅蓉,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杨明华与被申请人陈善红、丁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明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善红、丁梅蓉价值10万元的资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明华财产保全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善红、丁梅蓉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