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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钟贇、李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钟贇,李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55号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钟贇。被告:李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贇、李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久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久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久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 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