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钟贇、李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钟贇,李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55号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钟贇。被告:李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贇、李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久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久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久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 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