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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卢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卢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赵佰顺?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16号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鑫,男。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卢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鑫名下登记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辆登记编号为:粤B×××××号)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卢鑫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辆登记编号为:粤B×××××号)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佰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