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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晏勇飞、邓勇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勇飞,邓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晏勇飞,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生,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邓勇根,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生,上高县人,个体,身份证登记住址:上高县,现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晏勇飞申请执行邓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勇根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