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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执异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吕兰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吕兰秋,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1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伟,女。异议人(被执行人):吕兰秋,女。申请执行人: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7号(1-6-7)。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吕兰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伟、吕兰秋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伟、吕兰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异议人刘伟、吕兰秋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