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雷美金与陈湘民、何七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美金,陈湘民,何七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初245号原告:雷美金,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山,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湘民,男,1949年9月9日出生,瑶族,农民。被告:何七妹,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瑶族,农民。原告雷美金与被告陈湘民、何七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美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山、被告陈湘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七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美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雷美金损失1000元。事实和理由:1996年农历七月,雷美金用自己小地名“江中心”的九分六厘面积的责任田兑换两被告“老话岩”拱桥边公路两旁六分三厘面积的两丘水田修屋,双方在亲友鉴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又于1996年11月补给陈湘民地基差价1180元、1997年11月补给陈湘民稻谷800斤并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甲方不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以此为准,各管其业……立此补充协议后,哪方如有反悔或无理要求和侵占者,要承担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2001年,黄金8组集体修建联通各户至公路的组道,修路占用了被告兑到的部分水田,被告不要黄金8组补给的“公仓边”的两丘田,执意要与其田相邻的雷美金的三丘田,黄金8组为了使组道能顺利施工,就说服雷美金接受“公仓边”的两丘田,让被告就近耕种雷美金水圳边的三丘田。这次修路占田和换田是黄金8组的集体决定,并不是雷美金和两被告之间的协议行为。2016年冬,被告突然要雷美金退回已兑换20年并已经修建房屋的水田。春节刚过,被告就将雷美金房前屋侧种植的竹木挖掉,共计砍伐水竹110根、桃树7株、梨树一株、枇杷树一株,拆毁篱笆三十余米,造成经济损失1000多元。拆毁旧牛栏架子一座、挖掉竹篼、树篼,扬言要在雷美金禾堂里开田,并多次要求雷美金拆屋还田。故诉请法院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制裁侵权违法行为,判准雷美金诉讼请求。陈湘民辩称,1.1996年双方兑田、后来补差价、补稻谷、签订补充协议都属实,但按照协议一分兑两分,雷美金实��用9.6分面积换了我6.3分面积的田,还欠3分面积;2.2001年,黄金村7、8组修路要通过雷美金兑换给我的田,我要求必须补给我就近的田,如果达不到我的要求就要雷美金夫妇把屋搬回来,后来雷美金夫妇同意将其小圳西边的三丘田补给我,我一直种了15年双方都没有异议。2016年,雷美金夫弟兰军民外出20多年回乡建房,要雷美金将“老话岩”拱桥下马路边一丘田给他建房,雷美金不同意,兰军民只得在自己田里建房,并告知我雷美金换给我的三丘田实际是他的,他要收回自己种,并在我兑到的田埂上栽了树,我要求村乡两级领导调解处理,雷美金不听取领导意见,以致经过四个多月调处都没有结果,那么我只能耕种以前的田,所以不得不去砍小竹、挖竹篼,要求雷美金拆屋还田,但实际上没有动她一片瓦,更没有拆她猪栏;3.黄金村7、8组修路占田,我和雷美金兑田不是8组集体决定,是我和雷美金夫妇双方的决定;4.雷美金用其弟兰军民的田补给我,既欺骗了我又欺骗了兰军民,却诬告是我突然把兑换了二十几年的田收回,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1.雷美金2001年补给陈湘民的三丘田是雷美金的责任田还是案外人兰军民的责任田?陈湘民认为2001年黄金村7、8组修建通组公路时雷美金补给他的三丘田是兰军民的,雷美金存在欺骗行为,所以要求推翻1996年的兑换协议把已经兑换的田再换回来。经审查,陈湘民认为雷美金补给他的三丘田是兰军民的责任田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确认;2.2001年黄金8组修路时占用陈湘民兑换来的田,最终陈湘民获得了雷美金夫妇的三丘田作为补偿,这到底算陈湘民夫妇和雷美金夫妇之���的私人交换行为还是黄金村8组的集体决议?陈湘民在答辩状中认可:其要求必须补给就近的雷美金的田,如达不到其要求就要雷美金把屋搬回来,后来雷美金同意将小圳西边三丘田补给他,15年来双方均无异议;雷美金提供的三份调查笔录也证实了修路时若达不到陈湘民要求,道路就无法修成,组上只能作雷美金丈夫兰立章工作,由组上另外补田给兰立章,满足了陈湘民要求才使道路顺利修成,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修路是公益行为,本院确认陈湘民和雷美金夫妇之间换田是组上的集体决议而不是私人行为;3.陈湘民、何七妹夫妇损坏了雷美金多少财物?经本院实地勘查,陈湘民、何七妹夫妇共砍伐了雷美金房屋周围水竹102株、桃树大小共7株、枇杷树1株,拆毁屋后菜园竹篱笆14米,拆毁房屋前侧拦牛的竹篱笆围栏一个,双方当事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名并捺手印予以��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雷美金与陈湘民1996年兑换田地建房已经二十多年,本案矛盾的起因也不是因此而起,现陈湘民因案外人兰军民在其田埂上种树,而擅自砍伐雷美金房屋周围树木、拆毁篱笆,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本案损失额较小,而鉴定费用远远高于实际损失,为防止损失过分扩大,本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市场价格并参照湖南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30元/年,来认定雷美金的损失:1.水竹102株,每株2元,计币204元;2.桃树大小共7株,枇杷树1株,平均每株30元,计币240元;3.拆毁屋后菜园竹篱笆14米,拆毁拦牛的竹篱笆围栏一个,因恢复原状需要准备原材料并重新编织篱笆,本院参照湖南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30元/年,折算两天工资为65元。以上三项共计509��。2001年黄金8组修路时占用陈湘民兑换来的田,最终陈湘民获得了雷美金夫妇的田作为补偿,这是黄金村8组的集体决议,不管是陈湘民还是案外人兰军民,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异议,只能依法维权,而不应该擅自毁损或侵占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湘民、何七妹立即停止对雷美金财产的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雷美金损失5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湘民、何七妹共同负担,该款雷美金已预交,陈湘民、何七妹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雷美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