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陈銮英与被执行人龙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銮英,龙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陈銮英,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龙永忠,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銮英与被执行人龙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龙永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銮英各项损失18920.22元,并承担诉讼费22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龙永忠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龙永忠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