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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娱乐城、彭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娱乐城,彭某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32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娱乐城。投资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企业员工。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深圳市某娱乐城、彭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娱乐城、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曾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宇洁速录员  白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