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7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陈平诉成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平,成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117号原告:刘陈平,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小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成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刘陈平诉成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陈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刘陈平承担。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敬昭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