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七星街道好美家地板店、徐德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七星街道好美家地板店,徐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好美家地板店(组织机构代码L3095675-1),经营者:潘仁良,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309170014),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江北路3号6幢242室。被执行人:徐德忠,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新昌县七星街道好美家地板店与徐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