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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鸣与被告马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鸣,马丹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350号原告:雷鸣,男,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马丹妮,女,1994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鸣与被告马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丹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雷鸣负担。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小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