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6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何某,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20000元。被执行人何琴已履行134500元货款,还有85500元货款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某在(2016)甘0421执626号案件中应得的执行款80000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