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健诉孙向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孙向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247号原告张健,女,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委托代理人马洪生,男,与原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孙向东,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东利,该公司经理。地址:邯郸市市辖区开发区英才路5号。委托代理人信程远,男,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负责人高青,任公司经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100号105室。委托代理人宋茜丹,女,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孙向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0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李保全人民陪审员 赵艳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