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宜丰县丰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敖辉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丰发实业有限公司,敖辉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334号原告:宜丰县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潭山镇逍遥村;注册号:360924210001632。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敖辉如,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丰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敖辉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丰县丰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丰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宜丰县丰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宗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