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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彭华江吴子胤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江,吴子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华江,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子胤,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共同出资先后购买了多台赌博机放置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梅江镇、平凯街道、钟灵镇等地供他人赌博,其中2台赌博机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中学附近,多台赌博机共非法获利3000余元。案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博机19台。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查获的19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以盈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共同出资先后购买了多台赌博机放置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梅江镇、平凯街道、钟灵镇等地供他人赌博,其中2台赌博机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中学附近,多台赌博机共非法获利3000余元。案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博机19台。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查获的19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另查明,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各退还违法所得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游戏解码器、按钮、电源线、开关、喇叭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账本等书证;证人杨某1、杨某2、伍某、王某、杨某3、杜某、余某、刘某、敖某、杨某4、舒某、张某、敖某、杨某5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的供述和辩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辨认、勘验、检查、扣押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华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子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彭华江、吴子胤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审 判 员  刘 洪人民陪审员  曾凡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