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98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万通港务有限公司、章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万通港务有限公司,章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邳州市万通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张楼办事处大新庄村。法定代表人章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章路,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市万通港务有限公司、章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2执699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